大股东私自退还小股东的股本是否合法?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有限公司大股东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虚开劳务费提取现金的方式私自退还小股东股本,并将该部分股份奖励给有功员工的行为,分析了其合法性。核心法律要点包括:若大股东个人受让股份但使用公司资金,则侵犯公司财产权;若公司直接回购股份,则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属于违法减资。该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实务价值在于提示股东关注公司治理中的合规风险,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需注意举证困难。

法律桥网友迷途羔羊咨询:我在一家01年转制的有限公司工作,并是该公司30位股东之一,几年来陆续有12位小股东提出退还股本金离开公司,公司老板在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劳务人工费提现金的形式退还了这12位小股东总计总股本的10%股本金,并且要将这10%的股份奖励包括老板自己在内的所谓有功员工,其操作方法是:公司奖励某个有功员工10万元(奖励前说好这钱是用来买股份的),然后该有功员工将10万元奖金向公司购买股份。
问题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其余18位股东的权益?
问题2: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举证困难怎么办?

网友解答:如果他们处理成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下:
问题1:“公司老板在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劳务人工费提现金的形式退还了这12位小股东总计总股本的10%股本金,并且要将这10%的股份奖励包括老板自己在内的所谓有功员工”,此处可能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1)如果是老板个人作为受让人来买下12位小股东的股份,那么老板通过控制公司来虚开劳务费用公司的资产来购买则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当然也就侵害了其他18位股东的权益。
(2)如果公司以自身的名义来买下这12位小股东的股份,那么这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回购公司的股份,公司通过虚开劳务费的方法来收购12位小股东的股份,导致了公司财产减损侵犯了公司其他18位股东的权益。

问题2:由于此事件发生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以前,在本案中小股东并没有权利起诉大股东(或称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诉讼解决的难度是非常大的。现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了,最高院将会作出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新公司法颁布之前的发生的事情如何处理作出指导意见,那时说不定可以以小股东个人的名义直接起诉大股东(或称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但是可以想象举证的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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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大股东私自退还小股东股本是否合法?

大股东私自退还小股东股本的行为通常不合法,具体需区分操作模式。第一种情形:若大股东以个人名义作为受让人购买小股东股份,但实际通过控制公司虚开劳务费、提取公司资金来支付对价,则构成挪用公司财产,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股权收购,违反了公司法的忠实义务与资本维持原则。第二种情形:若公司直接以自身名义回购小股东股份,则属于违法减资。公司回购自身股份一般仅限于法定的例外情形(如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股权激励等),且需履行严格的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在未经任何决议且未依法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回购股份,不仅违反会计制度,还逃避了资本减少的法定程序,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无论哪种情形,该行为均不合法,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职务侵占、虚开发票罪)。

该行为是否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该行为必然侵犯其他18位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财产权角度,公司资金属于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大股东通过虚开劳务费套取公司资金,直接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导致公司资产流失,从而间接降低了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从股权平等角度,大股东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单方面决定退还小股东股本并奖励给部分“有功员工”,实质上是对公司股权结构的擅自变更,剥夺了其他股东对股权变动事项的表决权、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原则,股东退股或股权转让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大股东绕过该程序,直接以公司资金为小股东“买单”,并将股份无偿或低价奖励给指定人员,相当于变相增资或利益输送,侵害了其他股东按比例增资或受让股份的权利。此外,虚开发票行为本身也违反了税法,可能引发税务稽查风险,进一步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因此,其他18位股东有权要求大股东赔偿损失,并追究其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其他股东如何维权及举证困难如何应对?

其他股东维权可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收集证据。包括公司财务账册、虚开劳务费的凭证、退款记录、奖励决议文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等。虽然举证困难,但可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公司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第二,向公司内部提出异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追究大股东及管理层的责任,并可要求撤销相关违法决议。第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公司违法减资、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第四,依据公司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若大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怠于起诉,股东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大股东返还公司财产并赔偿损失。第五,直接提起侵权之诉。若大股东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如股权价值减损),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定,要求大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举证困难,建议重点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资料,并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大股东作为控制人,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可联合其他小股东共同委托律师,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直接诉讼的门槛有所降低,法院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审查更为严格,因此维权可能性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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