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与发达国家没有贸易壁垒的第三国设立公司,通过该公司再转出口到发达国家,是否受到发达国家的限制呢?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通过在与发达国家无贸易壁垒的第三国设立公司,将中国受限制产品转出口至发达国家是否仍受限制的问题。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原产地规则与反规避调查:若仅在第三国进行简单转口或少量加工,产品原产地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从而继续受到发达国家对中国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如反倾销、配额等)。实务中,只有将实质性生产环节(如制造、加工关键工序)转移至第三国,使产品在第三国获得新的原产地资格,才能有效规避限制。文章提醒企业需警惕被认定为“规避行为”,面临反规避调查风险,并建议通过合法合规的供应链重组实现贸易优化。

法律桥网友Fonehuang咨询:在第三国(与发达国家没有贸易壁垒)设立贸易公司,把国内受到发达国家限制(如纺织品)的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贸易公司,再转出口到发达国家。不知这样是否还会受到发达国家的限制呢?还属于中国的产品吗?

法律桥网友Lawzhi解答:我认为是。如果是把工厂设在第三国,由第三国直接向发达国家出口产品,则不会被认为出口的是中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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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在第三国设立公司转口能否规避限制?

仅通过第三国设立贸易公司进行转口,通常无法有效规避发达国家对中国产品的贸易限制。根据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若产品在第三国仅经历简单包装、贴标、仓储或分装等非实质性加工,其原产地仍被认定为原生产国(即中国)。发达国家海关在反倾销、配额及保障措施调查中,会重点审查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及“加工工序清单”。若发现转口行为旨在规避贸易限制,可能启动反规避调查,并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或实施配额限制。实务中,此类操作常被认定为“规避行为”,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例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通过第三国(如越南、墨西哥)转口的中国纺织品、钢铁等产品展开多起调查,认定原产地未改变。因此,企业不应依赖简单转口模式,而应重新评估供应链布局。操作指引:建议企业将关键生产环节(如核心原材料加工、主要装配工序)转移至第三国,并确保该工序在当地完成至少30%-50%的增值比例,同时保留完整的生产记录、员工工时证明及采购发票,以应对可能的原产地核查。风险提示:若第三国加工深度不足,企业可能面临双重关税——原出口国反倾销税及第三国进口税,且易被列入“黑名单”。

如何合法改变产品原产地以规避限制?

合法改变产品原产地的核心在于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该标准通常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判定:1)税则归类改变:即产品在第三国加工后,其海关编码前四位或前六位发生变更;2)增值比例:即在第三国加工产生的附加值达到一定比例(如30%-50%),不同国家要求不同;3)关键工序:即产品在第三国完成特定核心制造工序(如纺织品的染色、印花、裁剪;电子产品的SMT贴片、组装)。实务中,企业需将工厂(而非仅贸易公司)设立在第三国,并实际投入生产设备、雇佣当地员工、建立完整供应链。例如,将中国半成品(如布料)运至越南,在越南完成染色、裁剪、缝制等工序,且越南本地采购的辅料、人工成本占成品价值比例超过40%,则成品可被认定为“越南原产”。操作指引:企业在选址前,需研究目标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USMCA、CPTPP)中的原产地规则,针对具体产品确定“实质性改变”的量化指标;同时,建立严格的单据管理流程,包括原产地证书、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采购合同等,以备海关核查。风险提示:若第三国加工仅涉及简单组装(如仅将螺丝拧紧),或中国成分占比过高(如超过70%),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产品”。此外,发达国家反倾销调查中,常要求企业提供“第三国加工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的证据,例如加工成本与传统工艺相比是否显著偏高,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规避”。

企业面临反规避调查时如何应对?

当企业被发达国家海关或调查机关启动反规避调查时,需从以下方面积极应对:首先,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国加工活动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这包括:1)生产流程文件(如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操作记录);2)原材料采购记录(证明第三国本地采购比例及中国成分占比);3)成本核算表(详细列明第三国加工成本、人工成本、管理费用、利润等,证明增值比例达标);4)员工雇佣证明(如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单,以证明实际生产活动在第三国进行)。其次,证明转口或加工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而非专为规避贸易限制。例如,企业可提供第三国市场调研报告、客户订单、物流成本对比等,说明在该国设厂是基于市场、成本、效率等商业考量。再次,配合调查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允许其考察工厂生产状况、库存记录、设备运转情况。若企业能证明第三国工厂具备独立生产能力(如自有生产线、独立研发团队),且产品在第三国完成主要增值工序,则调查机关可能认定原产地为第三国。常见争议焦点:调查机关常质疑“中国原材料占比较高但加工工序简单”的情形,认为核心价值仍来源于中国。企业此时需强调第三国加工工序的“不可替代性”,例如关键热处理、精密加工技术仅在该国具备。风险提示:若企业未提供完整证据或存在虚假申报,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如反倾销税的三倍)、刑事指控及列入黑名单,导致后续所有贸易渠道受阻。实务建议:企业应提前聘请专业律师与海关顾问,在出口前进行合规性评估,并保留至少5年的完整生产和贸易记录,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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