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杨春宝律师: 您好! 有几个问题不解,请赐教. 1.由甲、乙两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乙股东欲转让其股份,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份,但又否认独资公司的存在,是否有不严谨之处? 2.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向非公司联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入股? 3.某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股东合资组建。乙股东占较小股份,不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持股份租给甲股东经营,按年收取租金。此做法是否可行? 答: 1、甲不能受让乙的全部股份,因为有限公司至少应有两个股东(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而该公司只有甲、乙两个股东,若甲受让乙的全部股份,该公司就只有一个股东了,不符合公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问:
杨春宝律师: 您好! 有几个问题不解,请赐教.
1.由甲、乙两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乙股东欲转让其股份,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份,但又否认独资公司的存在,是否有不严谨之处?
2.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向非公司联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入股?
3.某有限公司由甲、乙两股东合资组建。乙股东占较小股份,不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持股份租给甲股东经营,按年收取租金。此做法是否可行?
答:
1、甲不能受让乙的全部股份,因为有限公司至少应有两个股东(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而该公司只有甲、乙两个股东,若甲受让乙的全部股份,该公司就只有一个股东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存在的条件。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应以保持公司存在为前提,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没有问题。
2、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组织投资,法律禁止的除外。至于投资的具体形式则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约定,既可入股,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3、你所述情形下,可以采取由甲承包经营该公司的做法,而不是租赁股份。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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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6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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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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