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找他人挂名担任法人代表,在找人挂名担任股东,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设立公司时由他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展开,结合网友咨询与多位律师解答,系统梳理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内部协议与章程的约定要点、亏损分担规则、公章保管、以及公司破产或违法时挂名人的保护措施。核心法律要点包括:挂名法定代表人仅在自身过错造成债权人损害时可能承担个人责任,正常履职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显名与隐名股东关系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清偿,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亏损分担优先按约定,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实务价值在于指导挂名者通过章程、内部协议、财务规范及印章管理等方式规避风险,同时提示外部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风险。

法律桥网友sullivan77咨询:我老公和他的经理想在工作之余合伙开一家广告公司,但是这家广告公司的业务是借助于他们现在所供职公司的,并且不能让他们公司知道,因此只有我妈妈来做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由我妈妈和他经理指定的另一人A当股东,各占50%股份,A全面管理公司业务,财务由代办公司代理,我做出纳,另外签一份合作协议规定利润分配:我老公和他经理分别40%,我妈妈5%,A占15%,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高手:
1、A全面管理公司业务,而我妈妈却是法人代表,这样是不是对我妈妈非常不利,如果在我妈妈不知情的情况下A做了违法的事情或给别人担保或签对公司不利的合同等,我妈妈该怎样做才能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协议里应该注明什么?公司章程里应该注明什么?
2、我妈妈(即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若长期不在公司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3、上述合作协议应该由谁和谁签?
4、亏损分担应该按什么比例来分担?
5、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分别由谁保管?
6、若公司出现法律问题比如破产、欠债、偷税等,该怎么保护法人代表?

法律空间解答:有限责任的例外
公司法明确规定而且法律也只是对有文件记载的法人代表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妈妈真是在工商局注册的法人代表,也只是对公司产生的事宜承担有限责任。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你妈妈本身的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了。

Lyfjohn解答:LZ问题太多了,我可能只能回答部分。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人格的,所以对外从事商务活动不需要特别授权就可以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其他人,比如A,比如一般公司的业务员,如果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需要有公司的特别授权,比如加盖公章的“委托授权书”,注明他有哪些权利。
协议和章程就按你们的约定写了,没什么特别的。
亏损也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
公章等的保管一般公司都是由法人或财务总监保管,不放心的话,股东自由协商确定。
我还有一个问题:你老公他们原来公司就是广告公司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一旦被原来公司发现,会不会触犯“竟业禁止”原则?
以上是个人看法,希望大家指正。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的问题牵涉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间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外部的风险,而且此风险无法回避。

就内部而言,你们设立新公司牵涉到显名和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确立,及各股东间的利益、风险分配的问题。显名和隐名股东间需要专门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将来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的主体,一般法律对此是予以认可的;内部股东间如何分配权利及利益需要在设立公司协议书中加以明确,你们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及内部协议书这两个文件加以解决,但在操作过程中还需对公司财务制度通过文件及实际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及规范,否则将来对待分配的总体利润有争议则很难解决,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当然代表,可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但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亲自签字并参与的行为涉嫌违法,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归纳一下两句话,如需尽量的规避风险,需要在文件中将你们已经商定的内容通过合法的表达进行书面约定,同时明确各方责任,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在操作中需严格规范,互相制约才能尽可能的规避风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三楼的Lyfjohn 解答中提到的“亏损也是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就按照出资比例。”我有不同的意见,对公司的“有限责任”的理解,应当公司的亏损由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具体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的限度就是“出资额”,不存在再由股东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比例承担亏损的问题。

另外,二楼的法律空间在他的解答中提到“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你妈妈本身的过错,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了。”我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有过错造成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则此责任应当由第三人向公司追偿,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而非他本人,简单得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若法定代表人并非履行职务而导致第三人的损失的,则应当由第三人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不存在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除非公司的行为与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产生侵权之债,此时才可能产生连带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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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避免承担公司债务或违法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核心风险在于公司对外负债、违法经营或担保等情形下被追责。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其履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挂名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直接负责。但若挂名者自身存在过错,例如明知或应知公司从事违法活动仍提供身份支持,或者亲自签署违法文件、参与欺诈行为,则可能因个人过错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甚至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时承担连带责任。为最大限度规避风险,挂名者应做到:第一,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不签署未经审阅的文件,尤其避免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第二,通过公司章程和内部协议明确执行董事、经理等实际管理者的权限,要求所有重大事项(如对外担保、重大合同)须经股东会决议并留存书面记录;第三,定期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发现异常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第四,若公司出现偷税、破产等情形,应立即辞职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税务机关主动说明情况。实务中,挂名者还应避免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司收支,以防财产混同被揭开公司面纱。总之,挂名并非绝对安全,关键在于证明自身无过错且未实际参与违法行为。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如何约定才能保障双方权益?

挂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内部约定,法律原则上认可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权利义务。为保障权益,协议应明确以下核心内容:第一,确认实际出资人的投资份额、出资方式及对应股权比例,并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另行约定执行;第二,明确挂名股东仅作为名义持有人,不行使股东表决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所有决策由实际出资人作出,但挂名股东需配合签署法律文件(如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等);第三,约定风险承担机制,即公司债务、亏损或法律责任由实际出资人最终承担,挂名股东对外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第四,设置退出机制,包括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的条件、挂名股东辞职或公司解散时的处理程序;第五,违约责任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造成损失应赔偿。同时,该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仍可向登记在册的挂名股东主张权利,挂名股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协议追偿。实务中,建议将协议内容同步写入公司章程,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体现,以增强证据效力。但需注意,若挂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或获取收益,可能被认定为真实股东,丧失挂名保护。因此,协议应明确挂名股东不参与分红、不领取报酬,且财务独立。

公司亏损或破产时,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包括挂名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机关的代表,同样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清偿责任,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法律确立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核心,因此公司亏损或破产时,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不能直接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偿还。但需注意以下例外:第一,若挂名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股东,且存在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可能被法院“揭开公司面纱”,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若挂名法定代表人自身存在过错行为,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违法分配利润、挪用公司资金等,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则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若公司破产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灭失、无法清算,则可能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务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应避免参与公司资金划转、对外签约等行为,并保存好不参与经营决策的证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资料,切勿隐匿财产或擅自处置资产。总之,只要挂名者未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个人财产通常不会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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