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甲)和另一人(乙)合伙的公司是经营百货(送货给商场),但由于乙在这几年因乙经常私下去商场收了钱私自占有,这也忍了,近日乙方提出散伙分开做,我就同意了,但这时没散伙协议,他把多年的收入单和商场合同收起来,还背着我在外面开了同样性质的公司,还用我们合伙公司的条码来送货给商场~而乙方现在在我们合伙的公司说不准我们出货给商场,法理何在,请教乙方违反了那些法律呢?
何凯律师解答: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你回答:
1、甲、乙合伙办公司,有否签订合伙协议?有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没有营业执照?
2、你讲,乙私下到你们的合作伙伴――商场那里去收钱,收的是什么钱?商场为什么要给他这个钱?他收到钱以后拿去干什么了?
3、你说,乙在外面开了同样性质的公司,这个公司有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没有营业执照?你们签定的合伙协议里面对这种情况有何规定?
再咨询:
1、还没有签(主要是乙方的问题),已到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登记,有营业执照。
2、事情是这样的:收的是公司送出去的货款(公有)商场是凭单给钱的!他经常私自拿公司单去收钱,他拿了后私有了,不还给公司。
3、他应该登记了,现在还常给我公司搞破坏,不允员工出货,赶员工离开工作地点。
何凯律师解答:那请问你们到工商局登记的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啊?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是谁?乙在你们企业担任什么职务?有否跟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者投资分红合同?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假设甲乙共同出资办的是公司,则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乙的行为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该行为可由公司对其提出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甲作为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乙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合伙人私下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行为,如何保护合伙企业的权利?”,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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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合伙人私下从事竞争业务是否违法?
合伙人私下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通常属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原则,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忠实履行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果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则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公司可依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即使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私下从事竞争业务的行为若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如客户流失、利润减少),公司仍可主张该股东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证明该业务与公司业务构成“同类”或“竞争”关系,以及股东是否利用了公司的资源或信息。建议受害方及时收集对方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往来记录、客户证言等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可行性。此外,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期间,还可能涉及清算义务的违反。总之,此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受害方应果断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合伙人私自收取公司货款该如何处理?
合伙人私自收取公司货款并将款项占为己有,属于典型的侵占公司财产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从法律角度看,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领域:在民事层面,该合伙人违反了其作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所侵占的货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公司因此无法正常经营,还可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刑事层面,若侵占金额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人民币六万元以上,具体因地而异),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受害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实务操作中,受害方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出具的付款凭证、公司出货单、该合伙人签字或收款的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明其私自收取货款的事实;第二,暂停该合伙人在公司的职务和权限,防止其继续损害公司利益;第三,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合伙人通报情况,形成内部决议要求其限期返还;第四,若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以冻结其个人资产,防止其转移财产。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该合伙人可能辩称所收款项系其个人应得分红或报销款,因此受害方需证明该款项属于公司应收账款且无正当理由归其个人所有。此外,若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书面单据,维权难度会显著增加。因此,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立严格的收付款制度,定期对账,从源头防范此类风险。
如何通过诉讼追究合伙人责任?
通过诉讼追究合伙人的责任,需要根据企业的法律性质选择适当的诉讼路径。首先,应明确该企业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其他形式,因为不同法律主体适用的诉讼规则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损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其他股东可以在满足一定前置条件(如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若被拒绝或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后,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该股东赔偿公司损失。对于合伙企业,则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规则,直接起诉该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或退伙。实务中,诉讼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第一,收集完整证据链,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该合伙人从事竞争业务或侵占货款的证据(如新公司营业执照、出货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财务证明;第二,确定诉讼请求,通常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若情节严重还可要求解除合伙关系或剥夺其股东资格;第三,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民事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因此受害方应尽快行动。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如股东持股比例是否满足代表诉讼条件)、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被告是否滥用股东权利等。此外,如果该合伙人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可能构成越权代表,公司可通过决议撤销其职务后再起诉。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风险与成本,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胜诉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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