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已退股,以公司偷税为理由敲诈其他股东?如何应付?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股东退股后,原股东以公司税务问题为由威胁索要额外款项的敲诈行为,提供了法律应对策略。文章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指出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并建议受害股东整理公司账目、积极配合税务调查,同时警惕对方律师函的威胁意图。文中强调,对方持有的所谓“证据”若为孤证则作用有限,且一般税务问题不必然涉及刑事责任,需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实务上,受害股东应保留收条等书面凭证,理性应对,避免因税务瑕疵被要挟,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桥网友51wy咨询:朋友A开了一家广告公司,然后有个人B在创业初期给了一定的帮助,无非给了几个单子。后来B被原公司请走之后,A就收留了他。并看在原来的帮助的情况下,而且考虑可能B手上还有的客户资源,就同意给他一半的股份,当然也是在B的一再要求下。不过只是出据了一份协议,其中A和B签字了,法人签字是A代签的,没有法人授权函。B开始在A的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工作,A负责一些运作的工作。没想到合作了一年,B没有做几个单子,A自己做的单子倒是占了公司的75%。而且B好象还有要搞花头的意思,经常拿公司做洗钱用。所以,鉴于这样的情况,A提出和B终止合作关系。并根据当年的销售情况,很合理地(据朋友A和我说的)给了B一笔钱。B写了收条,并写了字据将股份转回给A(因为原来的确认转让股份的字据丢了,B说的)。没想到刚拿了钱没几天,B竟然电话威胁A,让A再给他10多万,否则就到税务局告发有关税务方面的漏洞。小公司难免税务方面乱一点,而且有些单子是B弄的,什么开票之类的,A也不是太清楚。被A拒绝之后,B又打电话来威胁说“要派人来拿钱”。最新更新,居然B发律师信了。说什么公司帐目混乱,A有严重偷税漏税问题。需要调解,否则就上诉,让法院来查帐,如果有偷税漏税问题,就直接向税务局举报,还可能追究A和法人的法律责任。还是投奔到这里来了,听听专业人士的分析。该怎么办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以上并非法律问题了,具有一定的敲诈的嫌疑!首先,可以非常肯定该仁兄应当不会将该案件递交法院,法院也不会来查帐,既然已有该仁兄之收条,白字黑字,对簿公堂乃好事一件,对方不至于愚蠢到那个地步!另外,公司是否帐目混乱是否严重偷税漏税这是税局的事情,该律师在函中陈述该事情而未提供任何证据,目的乃敲诈勒索,有悖职业道德,可回信呲之!最后,对方可能会举报,你们现在需要注意整理一下公司的账目,另一方面,一旦税局前来调查,也应将本案的来龙去脉陈述之,并称此为该恶人先告状,乃恶作剧,希望税局体谅,对税局客气些,在税局无法查到严重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就会相信你所言,从而息事宁人!

51wy再咨询:但是朋友A说B手上的证据就是一张纸,是A手写的,算钱给B时写的,当中的税点可能写少了,所以B就以此为证据,说是A逃税漏税,其实A就是和B协商钱的时候打的草稿。没小心收着。结果B却暗中带走了。真是可怕!这个算证据么?有个搞法律的人说,问题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到刑事问题,是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是否属于证据要看到该才草稿的具体内容并且看其持该草稿用在何处才能定断,一般来说这草稿不能反映出什么问题,是一个孤证,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不涉及到刑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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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退股股东以偷税为由索要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退股股东以向税务机关举报公司偷税为要挟,向其他股东索要超出其应得范围的财物,该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敲诈勒索的显著特征。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在此类情形中,举报偷税虽是公民权利,但若以此为筹码索取不当利益,则属于滥用权利,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实务中,受害股东应保存对方威胁的短信、通话录音、律师函等证据,并及时报警处理。同时,需区分正常维权与敲诈的界限:若对方仅举报偷税而无索财行为,则不属于敲诈;若以举报为条件强行索财,则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议受害股东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刑事报案或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权益,避免私下妥协,否则可能助长不法行为。

公司存在税务瑕疵时,如何应对股东的举报威胁?

公司若存在账目不规范或税务申报遗漏等瑕疵,面对股东以举报相威胁的情形,应优先采取合规补救措施。首先,应立即组织财务人员全面梳理公司账目,核对纳税申报情况,对发现的漏报、少报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以减轻或消除违法后果。其次,若税务机关介入调查,应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真实账目资料,避免因隐匿或伪造账目而加重责任。同时,需注意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一般偷税行为若未达到法定数额比例,仅承担行政责任;若达到严重标准,则可能涉及刑事风险。对于对方的威胁,切勿因恐慌而支付款项,应留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对方构成敲诈勒索。此外,可向税务机关主动说明对方动机,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总之,以合规整改为基础,以法律手段应对威胁,是维护公司利益的最佳路径。

退股股东手中的“草稿”能否作为偷税证据?

退股股东持有的所谓“草稿”,若仅为计算款项时的手写记录,且内容模糊、未反映真实财务数据,通常难以作为认定偷税的有效证据。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证据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孤证,即唯一证据且无其他佐证,其证明力极低。该草稿若仅为个人笔记,未经公司确认,无法证明公司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在调查时,会综合审查账簿凭证、申报记录、银行流水等客观资料,而非单凭一份草稿。若对方以该草稿为要挟,主张偷税并索财,受害股东可主张其证据不足,并说明草稿系协商时的计算底稿,非正式税务文件。同时,应关注草稿内容是否涉及具体税点计算,但即便如此,也不能直接推定公司故意偷税。建议受害股东保留该草稿的复印件或照片,必要时向税务机关出示并解释来源。法律上,偷税的认定需以客观账目为准,主观推测或片面记录不足以构成证据链。因此,该草稿大概率无效,股东不必因此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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