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是自然人,想和外方合资做个中外合资企业搞进出口贸易。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的中方必须是法人,于是我先投资50万做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我任法人代表,然后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再立刻出资50万和外方的75万放在一起申请成立外资企业,这样是否可行?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由我担任为好还是外国人担任为好?此后何时我可以申请把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关掉?仅留一个我担任股东的中外合资企业?
另一方案是我先投资50万做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我任法人代表,然后由外方出资增资收购,做一个并购后的中外合资企业,但是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然人必须在原公司担任股东1年以上,才可以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所以是否我必须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等待1年以后才可以做第二步动作?
以上方案是否可行,有没有变通的好办法?我的初衷是想在短期内做一个中外合资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方股东是我自然人。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这里面牵涉到的问题比较多,首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方合资者须为公司,所以想直接由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法律上不可行;其次,如果你想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进行专门的前置审批,当然如果外方投资者是涉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规定适当降低了一些硬性的标准;如果你从事国内一般商品的批发,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涉及的审批项目也不一样。
至于你所说的后一种方案,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必须满足时间上的条件,且对于外商投资方有其具体的要求,牵涉到需审批的项目的,也需先进行审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第一种方法,可行,但是不能关掉原来的公司,因为它是股东,关掉时就清算它在子公司的股权,你的想法无法实现了。第二个方法也可行,但是时间要等,可以变通如下:你另找一个人成立公司,那个人作为外商的“挂名股东”,等一年以后,该“挂名股东”出局,由外商顶上。再提供方法三:先让外商成立独资公司,然后再转让股权给你;方法四:先找到一家外贸公司的“壳”然后你跟外商一起去收购股权。
再咨询:我今天去工商查名了,先做个贸易公司,再申请进出口备案。外商就先做个备忘录,内部约定视同他投资,程序上要办再等1年吧。这样看起来最快,大概过1个月就可以开业咯。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做一个普通的贸易公司,然后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此种方法最简便!因为直接成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的要求很高。法规如下:
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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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境内自然人能否直接与外方合资设立进出口贸易公司?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个人不具备作为中方合资者的法定资格。因此,境内自然人不能直接以个人名义与外方合资设立公司。这一限制源于传统上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管控思路,旨在确保中方投资者的稳定性和责任承担能力。实务中,自然人若要实现与外方合作,必须通过先行设立一个内资公司,再由该公司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外方合资。需要注意的是,该内资公司应真实运营,避免被认定为规避法律监管的“空壳”公司,否则可能面临审批机关不予认可或后续合规风险。此外,若合资公司拟从事进出口贸易,还需满足专门的外贸经营资质要求,包括申请进出口备案或符合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更高门槛(如外方年对华贸易额、注册资本等)。自然人应提前规划持股结构和时间安排,确保合规操作。
设立普通贸易公司再引入外方股东是否最简便?具体如何操作?
是的,这是实务中较为简便的路径。具体操作流程为:首先,境内自然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内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向商务部门或海关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取得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待公司运营稳定后,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引入外方投资者,使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此路径的核心优势在于,设立普通内贸公司门槛较低,无需满足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对外方年对华贸易额(通常要求30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严格条件。同时,变更后的合资公司可继续使用已有的进出口经营权,避免重新申请。操作中需注意:一是股权转让或增资须经商务部门审批(现多为备案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二是外方股东应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若为个人需提供身份及资信证明;三是原内资公司若为一人有限公司,应规范财务和治理结构,防范法人人格否认风险。整个流程通常可在数个月内完成,相比直接设立合资外贸公司效率更高。
设立内资公司后能否立即注销,仅保留合资公司?
不能。如果内资公司作为中外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则该内资公司是合资公司的法人股东,其持有合资公司股权属于其自身资产。若将内资公司注销,则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必须通过清算程序处置,例如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否则合资公司会因股东缺位而无法存续。因此,简单注销内资公司会导致合资公司股权结构不合法,甚至可能导致合资公司解散。实务中,若要实现自然人最终直接持有合资公司股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在合资公司成立后,由内资公司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给该自然人股东,但需经其他股东(外方)同意,并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同时需缴纳相应税费;二是先由外方设立独资公司,再向自然人转让部分股权,使自然人成为直接股东,但此路径受限于外资准入政策;三是通过股权置换或重组实现自然人直接持股,但操作复杂且成本较高。建议根据具体商业目的咨询专业律师,设计合法合规的股权架构调整方案,避免因注销或转让引发额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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